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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一)綜合營造業。
(二)土木包工業(設立於南投縣或南投縣毗臨縣市)。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業者。
附加說明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一)屬「綜合營造業」者: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3.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手冊上評鑑 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不得承攬)。
(二)屬「土木包工業」者:
1.登記證(設立於南投縣或南投縣毗臨縣市)。
2.公會會員證。
(三)屬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者:
1.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
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
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
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規格聯絡人:本部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簡義達(先生);聯絡電話:049-2552311*365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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