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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五樓秘書處採購科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並自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其他登記營業項目列有得以承攬關於防水工程之公司、行號等廠商(本案防水工程項目超出「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之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施作承攬限額,不開放土木包工業投標)。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1.屬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者: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3)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手冊上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不得承攬)。
2.其他登記營業項目列有得以承攬關於防水工程之公司、行號等廠商(本案防水工程項目超出「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之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施作承攬限額,不開放土木包工業投標):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3.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相關投標文件規定,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需求書之規定內容。
二、本案詳細履約期限:
(一)於決標日起15日曆天內提交整體施工計畫及整體品質計畫。
(二)自機關通知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並自開工日起60日曆天以內竣工(機關通知日以本部發文日為準)。
(三)廠商實際完成各項履約事項之日期,以本部實際接獲相關書面文件及通知(不得以口頭通知)之日為準。
三、本案需求規格聯絡人:本部秘書處 陳小姐;聯絡電話:02-8590657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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