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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履約期限內。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938萬8,560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依本部需求辦理「戶外中庭植栽工程」、「 B 、 C 棟屋頂防水工程」、「E棟鋼屋瓦工程」與「汰換更新發電機及相關設備」等相關工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一)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二)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三)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手冊上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不得承攬)。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餘投標文件規定詳如本案需求說及投標須知。
二、本案需求規格聯絡人:本部秘書處楊小姐(02-85906527)
三、本案於109年1月22日更正公告,係更正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及投標須知第87點規定,其餘文件均無更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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