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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提供進駐戰情中心室人員作為辦公及討論使用。
(二)提供資訊匯集及分析功能,並整合本部各資訊管理系統,以提供最有利之情資,供長官研判及決策。
(三)提供戰情中心指揮官及主要幕僚人員進行視訊會議或多方通話,以聽取重要情報。
(四)提供Central-EMOC(中央緊急醫療應變中心)與六區之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EMOC)資訊雙向溝通。
(五)提供本部與外部機關、單位【如本部所屬機關、全國地方政府衛生局、各緊急醫療應變中心(EOC)、國防部(配合復安、金華、國安演習兵推)、原子能委員會(核災)、內政部消防署、國土安全辦公室(反恐)、行政院災害應變中心等】之雙向視訊會議或多方通話,本案亦包括上開單位之連線佈建,惟上開單位未具有視訊設備者,則不在此限(決標後以本部決定之單位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履約期限
自圖說經機關核定次日起8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標的之施作及安裝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廠商應送投標文件如下,未依本規定投標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廠商設立(登記)證明(影本)1份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或所得稅申報證明(影本)1份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企劃書:一式12份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文件)正本乙式2份。 (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標單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經費概估表
附加說明
※請購單位聯絡人:秘書處唐先生,電話:02-85906522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圖說,並自機關核定次日起8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標的之施作及安裝(含測試、運轉及教育訓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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