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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案保留2次後續擴充增購,每次擴充期間為3年,每次擴充金額為12億7,989萬9,000元,擴充總金額為25億5,979萬8,000元。
2.每次擴充之金額如下:
(1)金門縣:4億2,555萬6,000元整。
(2)連江縣:4億2,878萬7,000元整。
(3)澎湖縣:4億2,555萬6,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履約期限
自各機關通知廠商開始執行本計畫之日起4年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1.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及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或說明文件,
◎非共同投標者,須為下列其中之一者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業務範圍包含直昇機運輸業務。
*普通航空業許可證,且公司「符合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第1款之規定」或「已經交通部同意許可籌設民用航空運輸業直昇機運輸業務」。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業務範圍包含飛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符合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第2款之規定」或「已經交通部同意許可籌設民用航空運輸業直昇機運輸業務」。
◎共同投標者
*執行金門地區航空器駐地備勤及運送服務計畫之廠商,須具有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或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執行連江地區、澎湖地區航空器駐地備勤及運送服務計畫之廠商,須符合前述「非共同投標者」之規定。
2.廠商信用之證明: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若為共同投標者,需分別檢附各共同投標廠商之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3.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共同投標者須分別檢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請購單位聯絡人: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蔡小姐,電話:02-85907144
※本案洽辦機關為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本案履約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年內取得飛航相關許可證與完成駐地備勤及運送服務之準備工作,報經機關審核同意後,自各該機關通知廠商開始執行本計畫之日起4年,或實際供應金額達契約金額上限為止之期間(以先達者為準),履行本案採購標的之供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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