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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 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450萬元整,惟107年度預算應視立法院審議通過結果辦理;倘年度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不辦理後續擴充增購;若經費遭刪減,則以經法定程序審查通過之預算金額為準,該金額須俟本部調整後另行通知。
3.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詳如需求說明附錄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單位基本資格: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二)投標單位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學術或非營利機構公函(正本1份)。
2.非營利機構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1份)(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3.非營利機構之最近一期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申報證明文件(影本1份)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4.投標承作單位聲明書(正本1份)(投標單位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5.衛生福利部承作單位資格暨規格審查表(正本1份)。
6.「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正本1份)。
7.計畫書(1式11份):須由計畫主持人於封面簽名處簽名(詳參需求說明書中「柒、計畫書撰寫格式、內容及應附相關文件」)、機構研發能力證明。
附加說明
請購單位聯絡人:心口司簡先生,電話:02-85907446
廠商應送投標文件如下,未依本規定投標,審標得為不合格:
■投標單位聲明書正本1份(投標單位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衛生福利部承作單位資格暨規格審查表正本1份。
■非營利機構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1份)(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非營利機構之最近一期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申報證明文件(影本1份)(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計畫書(1式11份):須由計畫主持人於封面簽名處簽名(詳參需求說明書中「柒、計畫書撰寫格式、內容及應附相關文件」)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文件)正本乙式2份。 (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標單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其他:機構研發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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