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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為1年;金額為15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附加說明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
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
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
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
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
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
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
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
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
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
表代之。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
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
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律電子領標,網址:http://w
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本部不收費。
其他
1.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統計處吳小姐【聯絡電話:02-
85906825】
2.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
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3.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
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4.投標時免附本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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