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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機構基本資格: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投標機構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學術或非營利機構公函(正本1份)
(二)非營利機構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1份)(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三)非營利機構之最近一期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最近一期之申報證明文件(影本1份)。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四)機構研發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註: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1.請簡要說明機構在學術及科技研究領域之研發能力及績效,包括學術成就、技術創新、政策管理(例如:曾執行各部會署政策導向型研究的具體成效)。新成立之機構,請提出具代表機構之成員的上述重要成就。參考範例(如需求說明書附錄二)。
2.請檢附曾接受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團體評鑑合格之證明,倘無評鑑證明文件者無需提供。
(五)投標機構(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投標單位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六)「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正本1份)。
(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
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律電子領標,網址:http://w
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本部不收費。
其他
1.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資訊處蔡小姐【聯絡電話:02-
85906334】
2.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
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3.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
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4.投標時免附本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5.本案研究重點,詳如需求說明書之附錄一。
6.投標作業相關規定,請詳如本案需求說明書及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個人健康紀錄安全載具之應用(擇優3案,每案經費上限150萬元)
品項名稱_2
應用健康資訊科技建立連續性智慧照顧服務
品項名稱_3
醫療院所發展個案管理跨院整合應用之政策研究
品項名稱_4
有效運用區塊鏈技術於健康醫療照護之策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