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110028 已決標公告

信義大樓室內裝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張志成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560,000
原始預算
$ 3,608,582
底價金額
$ 3,600,000
決標折數
98.89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機關代碼 A.21.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採購聯絡人:康小姐;規格聯絡人:董小姐
聯絡電話 (02)26531977
機關代碼 A.21.5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聯絡人 採購聯絡人:康小姐;規格聯絡人:董小姐
聯絡電話 (02)26531977
傳真號碼 (02)26531733
電子郵件信箱 sfaa0575@sfa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07/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8/16 17:00
開標時間 110/08/17 10: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大樓)4樓辦公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經合法登記之建築師事務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續【廠商資格摘要】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且未依本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1.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 ■建築師證書 ■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說明】 一、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如下:(投標廠商所送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其餘未依本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1.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1份。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影本1份。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1份。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文件)正本一式2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且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6.標單正本1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且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正本(含切結書1及切結書2,且應分別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技師印章)。 8.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二、投標文件須於110年8月16日下午5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秘書室(請確認已由專人簽收),逾時不予受理。 三、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各招標文件(如契約書、需求說明書、投標須知、招標文件等)之類別、頁數或件數是否足夠,內容是否有不一致或錯漏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尋求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四、其他須知:投標廠商得於領標後投標前洽本署至施工地點先行勘察瞭解,對於本採購案之現場情形及履約內容應完全了解,於得標後不得藉故推諉無法履約或要求加價。 五、投標廠商請詳閱招標文件,並隨時注意異動公告。如對本採購案規格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秘書室董小姐;電話:(02)8979-8296;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8/16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1.5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採購聯絡人:康小姐;規格聯絡人:董小姐
聯絡電話
(02)26531977
機關代碼
A.21.5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聯絡人
採購聯絡人:康小姐;規格聯絡人:董小姐
聯絡電話
(02)26531977
傳真號碼
(02)26531733
電子郵件信箱
sfaa0575@sfa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07/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8/16 17:00
開標時間
110/08/17 10: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大樓)4樓辦公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經合法登記之建築師事務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續【廠商資格摘要】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且未依本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1.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 ■建築師證書 ■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說明】 一、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如下:(投標廠商所送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其餘未依本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1.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1份。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影本1份。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1份。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文件)正本一式2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且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6.標單正本1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且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正本(含切結書1及切結書2,且應分別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技師印章)。 8.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二、投標文件須於110年8月16日下午5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秘書室(請確認已由專人簽收),逾時不予受理。 三、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各招標文件(如契約書、需求說明書、投標須知、招標文件等)之類別、頁數或件數是否足夠,內容是否有不一致或錯漏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尋求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四、其他須知:投標廠商得於領標後投標前洽本署至施工地點先行勘察瞭解,對於本採購案之現場情形及履約內容應完全了解,於得標後不得藉故推諉無法履約或要求加價。 五、投標廠商請詳閱招標文件,並隨時注意異動公告。如對本採購案規格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秘書室董小姐;電話:(02)8979-8296;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8/1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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