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電子郵件信箱
sfaa0575@sfa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大樓)4樓辦公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附加說明
續【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本採購開標採:
■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二、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如下:未依本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1.廠商設立(登記)證明(影本)1份。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影本)1份。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4.切結書正本1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文件)正本一式2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6.標單正本1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7.單價分析表正本1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三、投標文件須於108年12月23日下午5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臺北辦公室秘書室(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四、投標廠商請詳閱招標文件,並隨時注意異動公告。
五、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各招標文件(如契約書、需求說明書、投標須知、招標文件等)之類別、頁數或件數是否足夠,內容是否有不一致或錯漏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尋求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更正公告】
更正投標文件-單價分析表之管理費說明。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