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113021 已決標公告

113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培力與激勵表揚計畫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古稀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700,000
原始預算
$ 7,800,000
底價金額
$ 7,7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機關代碼 A.21.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規格聯絡人:徐小姐、採購聯絡人:董小姐
聯絡電話 (02)89791196#213
機關代碼 A.21.5
單位名稱 老人福利組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聯絡人 規格聯絡人:徐小姐、採購聯絡人:董小姐
聯絡電話 (02)89791196#213
傳真號碼 (02)27018410
電子郵件信箱 sfaa0665@sfa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4/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5/13 17:00
開標時間 113/05/14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8樓801會議室(本署信義辦公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34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8樓秘書室(請確認已由專人簽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二、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廠商設立(登記)證明影本1份。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影本1份。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文件)正本一式2份。 5.標單正本1份。 6.單價分析表正本1份。 7.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以上文件皆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4.-7.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1.5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規格聯絡人:徐小姐、採購聯絡人:董小姐
聯絡電話
(02)89791196#213
機關代碼
A.21.5
單位名稱
老人福利組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聯絡人
規格聯絡人:徐小姐、採購聯絡人:董小姐
聯絡電話
(02)89791196#213
傳真號碼
(02)27018410
電子郵件信箱
sfaa0665@sfa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4/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5/13 17:00
開標時間
113/05/14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8樓801會議室(本署信義辦公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34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8樓秘書室(請確認已由專人簽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二、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廠商設立(登記)證明影本1份。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影本1份。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文件)正本一式2份。 5.標單正本1份。 6.單價分析表正本1份。 7.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以上文件皆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4.-7.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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