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 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電子郵件信箱
sfaa0457@sfa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1,005,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 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東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 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90日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附加說明
(續廠商資格摘要)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1.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書寫,有塗改者需蓋章,否則無效)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單價分析表,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未依本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一)證件封:
1.本案投標須知第52條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押標金新臺幣3萬元整之票(收)據或匯款證明以及答標書(應蓋具廠商及負責人印鑑)與相關規格佐證文件資料裝入證件封。
2.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者,視為資格標不合格。
(二)價格封: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及單價分析表須用本署所發格式報價,報價金額要用中文大寫(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蓋具廠商及負責人印鑑,一併裝入價格封內。
2.所投送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及單價分析表,如有不符規定或自加條款或所填字跡模糊或塗改未蓋章者無效。
(三)外標封:
1.參加投標廠商應將前述填妥之證件封及價格封一併裝入外標封。
2.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二、投標文件須於107年12月25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至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秘書室。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三、公開開標案件:
﹙一﹚截標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下午5時。
﹙二﹚開標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上午9時。
﹙三﹚開標地點: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東區會議室。
1.有權參加開標之每ㄧ投標廠商人數:最多2人。
2.投標文件經資格及規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價格標。
3.廠商參加開標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備查。
4.比減價規則:
(1)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其受任人(應與委任書之受任人為相同人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應同時攜帶委任書)到場參加比減價。
(2)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資格符合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以3次為限,並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未到場參加開標廠商,視同不再減價。
(3)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時:
A.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次限制者,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價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
B.比減價格次數已達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如對本採購案規格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組張梅姬小姐,聯絡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聯絡電話:04-2250-2888
五、投標廠商於領標後投標前應自行前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宜蘭教養院(宜蘭縣三星鄉大洲村五分路2段60號)進行現場勘查,對於本採購案之現場情形及履約內容應完全了解,於得標後不得藉故推諉無法履約或要求加價。
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第2次以上招標,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