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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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電子郵件信箱
sfaa0457@sfaa.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中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秘書室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開始履約,並至工程全部完工驗收合格及結算完成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建築師事務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未依本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需檢附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須於107年8月23日上午10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秘書室(請確認已由專人簽收),逾時不予受理。
二、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及份數如下:未依本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1.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1份。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影本)1份。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1份。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5.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含切結書1及切結書2,且應分別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章、技師印章)。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文件)正本一式2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7.標單正本1份(應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章) (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8.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三、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各招標文件(如契約書、需求說明書、投標須知、招標文件等)之類別、頁數或件數是否足夠,內容是否有不一致或錯漏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尋求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四、如對本採購案規格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組(04)2250-0810鄧巧明小姐;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
五、請投標廠商詳閱招標文件,並隨時注意異動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