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
電子郵件信箱
sfaa0355@sfa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70萬元整。考量本案籌備過程,或有配合國際審查委員會之臨時要求(如隨行之個人外籍助理或其他協助等)、須翻譯字數或兒少代表及陪同者超過本案上限,或其他依實際狀況須調整或增修需求項目,致新增工作事項,爰有增購需求。擴充金額應於履約期限內,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計算,且擴充金額不逾預算金額10%(以預算金額700萬元估計,最高以70萬元為限,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事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7年2月28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附加說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另提供書面文件親領或郵寄。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6年5月2日上午11時30分。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5樓會議室
本按押標金無。
投標文件須於106年5月1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5樓秘書室。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請廠商詳閱招標文件,本案承辦人及連絡電話:蕭珮姍小姐-04-2250818
請廠商隨時注意異動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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