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
電子郵件信箱
sfaa0355@sfa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2個月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
(一)大專院校。
(二)立案之學術研究團體、機關(構)。
(三)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四)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
(五)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
二、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員及研究助理資格:
(一)計畫主持人須具博士或副教授以上資格或具相當經驗之專家,且須具幼兒保育、幼兒教育或兒童及少年福利等領域專長。
(二)協同主持人須具博士或副教授以上資格或具相當經驗之專家,且須具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政策或護理等領域專長。
(三)研究員須具碩士以上資格,研究助理須具學士以上資格。
(四)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需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三、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招標機關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查驗):
(一)國內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關(構):須檢附學校或機關(構)同意辦理本採購案之同意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1.應為合法登記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者。
2.應檢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立案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
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
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採購案案號為:A106009
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另提供書面文件親領或郵寄。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6年6月3日上午10時30分。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會議室。
本案押標金:無。
投標文件須於106年6月2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秘書室。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請廠商詳閱招標文件,本案承辦人及連絡電話:紀雅芬04-22502873
請廠商隨時注意異動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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