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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鑑於CRPD首次國家報告」中文版尚未完成,交付稿件字數或有可能調整。倘本案已達預算金額,尚有「CRPD首次國家報告」須進行翻譯作業,經機關與廠商議定所需工時及交付日期後,交由廠商進行翻譯作業(含潤稿及外文審查),本項擴充金額,應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
以及決標單價計算(以預算金額88萬1,480元估計,最高以8萬8,148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中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另提供書面文件親領或郵寄。
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資格文件1式1份(詳如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之文件)。 ■(2)服務建議書(企劃書)1式12份。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資格審查)時間:民國_105__年_9_ 月_23_日_上_午_10_時30分。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資格審查)地點: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中區會議室
本案無押標金
投標文件須於 105年 9 月22日下午5 時 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秘書室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請廠商詳閱招標文件並請隨時注意異動公告.
本案承辦人及聯絡電話02-26531718孫螢芯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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