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oyo01113@hp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保留107年度後續擴充之期間為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其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820萬1,311元整,如預算受刪減或刪除,本署保留減少需求人數之權利。。
(二)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原契約附表規格(基本學歷、專長條件、委託工作項目),且須配合本署依實際運用派遣人員之學歷、採計情形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本署秘書室)
開標地點
本署台北辦公室會議室(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41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1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秘書室收)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營業項目代碼應為IZ12人力派遣業項下之相關行業)。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二)登記或設立證明。
(三)納稅證明。
(四)切結書(人力派遣廠商)。
(五)特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如勞務契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等影本):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2,328萬525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5,820萬1,311元。
三、如廠商未附招標文件之標單或未依標單規定填寫正體中文標價、蓋章及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後續議價、簽約、驗收及領款等相關文件,除另有約定外,皆以標單之投標廠商蓋章為準),為不合格標;標價超過106年度行政管理費(含營業稅)之預算金額【541萬997元】者為不合格標。
四、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標單之文字為準。如投標文件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次更正公告處為:投標須知第六十六點(二):「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如勞務契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等影本,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328萬525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820萬1,311元。」中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328萬525元」誤植為「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328萬5,525元」,更正後重新上傳投標須知,其餘招標文件及公告資料皆不變。
■招標規格聯絡人:本署人事室,廖小姐,電話:02-25220806
■領取招標文件方式如下,請擇一領標:
1.本採購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廠商得以電子領標方式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
2.請至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國民健康署秘書室)親取。
3.請附52元回郵信封寄至10341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國民健康署秘書室)索取。
■其他檢舉受理方式:
1.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電子郵件: seliiz@mohw.gov.tw
2.衛生福利部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1樓;廉政信箱:南港昆陽郵局161-36號信箱;廉政專線:02-85907904
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廉政信箱:10399台北郵局第10-42號信箱;檢舉電話:02-2522057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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