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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權利:106年度契約屆滿前經本署評估如有需要,且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本署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續約之權利。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洽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原契約各項目單價辦理續約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於等標期辦公時間內至本署秘書室洽購,每份標單應繳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14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清潔服務相關行業」之業務,並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1)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法人登記書、設立登記證明、章程或公函。
(2)營利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外國廠商投標資格同本國廠商。
詳細資料詳如附加說明欄。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清潔服務相關行業」之業務,並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1)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法人登記書、設立登記證明、章程或公函。
(2)營利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廠商納稅證明:
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外國廠商投標資格同本國廠商,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或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
(2)外國廠商應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3)外國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許可業類,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外國廠商應於投標前取得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4)外國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5)外國廠商應檢附其該國合法登記之證明,並依採購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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