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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期間至契約工期期滿前,保留金額為以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保留項目為本工程所有項目及新增工項,並依原合約工程單價增購,新增工項部分以議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8樓綜合行政科
開標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9樓第3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8樓綜合行政科或以掛號寄達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210號本署南區業務組專用信箱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1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二)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明、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手冊上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不得承攬)。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五)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由於本工程所在建築物,無法因工程施作而停止業務運作及建築物之使用,且上班期間出入人員眾多,施工安全維護至為重要,故投標廠商請務必於等標期間至施工現場先行勘查瞭解。
(二)如對本案招標文件有疑問,可向本署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林小姐(電話:06-2245678轉分機8242)洽詢,如對本案之規格有疑問,可向本署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張先生(電話:06-2245678轉分機8241)洽詢。
(三)本案服務建議書份數一式10份,服務建議書審查時間地點機關另行通知。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並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辦理評分事宜,並採總評分法審查,廠商評分總平均在及格分數75分以上者之合格廠商開價格標(以進入底價最低標廠商得標)。
(四)衛生福利部政風處廉政信箱(南港昆陽郵局161-36號信箱)及廉政專線(02-85907904)。 本署廉政檢舉專線:電話:02-27026291,傳真:02-27029935。南區業務組廉政檢舉專線:電話:(06)2244402,傳真:(06)224442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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