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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0212@nhi.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8樓綜合行政科
開標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9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210號信箱或送達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8樓綜合行政科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合法從事有關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之廠商,並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影本: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非依法規規定
必須加入特定公會始得營業者,得免繳驗)。
(四)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
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
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
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工期140日曆天,廠商每40日曆天得申請估驗計價一次,詳契約書草案。
(二)廠商可自106年8月17日起至106年8月28日止,在辦公時間內 (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止),向本署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洽領招標文件或附回郵信封(大於30公分*40公分)由本組寄送(本署自收件日至交付郵局寄送約需2個工作日,廠商請自行估算往返郵寄時程,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自行負責),請投標廠商預先考慮提早(領)投寄。(三)如對本案招標文件有疑問,可向本署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張振豐(電話:06-2245678轉分機8242)洽詢,如對本案之施工規範等有疑問,可向本署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謝青娥(電話:06-2245678轉分機8244)洽詢或洽本案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吳崇彥建築師事務所06-2148686吳建築師或陳小姐。
(四) 本署廉政檢舉專線:電話:02-27026291,傳真:02-27029935。南區業務組廉政檢舉專線:電話:(06)2244402,傳真:(06)224442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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