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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本署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如採購項目原案已有議定價格,以原案之價格辦理後續擴充,新增項目則辦理議價),後續擴充期間為3年,自107年1月至109年12月止,其預算為每年新臺幣6,700萬元內(含營業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於等標期辦公時間內至本署秘書室洽購(領),每份標單應繳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9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14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登記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二)營業稅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採購需求書第7頁-7.本案租賃之雲端客服平台相關設備,須可於本採購需求書所訂運作條件下,承受每天24小時及每年356天(閏年則為366天)不關機作業之能力。每年356天更正為365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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