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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經機關評估如有需要,得洽廠商依原決標價格原條件與廠商後續擴充1次(1年,契約期限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24時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標單應繳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9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14樓秘書室收文登記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須為國內合法設定或登記,其營業項目及代碼為電子支付業(營業代碼HZ06011)、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營業代碼I301040)、電子票證業(營業代碼HZ05011)、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代碼G901項下)、金融業(營業代碼H1項下)或金融輔助業或金融機構跨行清算業等相關行業其經營項目含代收款項業務或跨行清算業務之公司或行號。並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2.投標廠商對投標須知文件,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於上班時間內洽採購承辦人:蒲小姐,聯絡電話:02-27065866分機2824;規格部分請洽業務單位:鄒先生,聯絡電話:02-27065866分機232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