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D110149@nh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期滿前,經機關評估後仍有業務需要,得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契約價金辦理擴充,擴充期間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號9樓綜合行政科
開標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號10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號4樓綜合行政科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經政府登記合格,從事清潔等相關營業項目且持有規定證件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均可參加投標。持(附)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至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代之。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二)納稅證明文件(三)公立機構或財團法人機構免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惟需提出公立機構或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廠商可自105 年11月4日起至105 年11月17日止,在辦公時間內 (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止),向本組綜合行政科洽領招標文件或附回郵信封(大於30公分*40公分)由本組寄送(本署自收件日至交付郵局寄送約需2個工作日,廠商請自行估算往返郵寄時程,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自行負責)。若領標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經當地政府宣布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亦順延至領標日止次日之上班同一時間。上述情況不適用於投標廠商當地宣布不上班情形,請投標廠商預先考慮提早(領)投寄。
(二)本招標案亦實施電子領標作業,廠商可自105年11月4日起至105年11月17 日止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內領取相關招標文件;付費方式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規定辦理。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但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採取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者,相關資料請裝入投標封,投標封外封請註明1.標案名稱2.投標廠商全銜3.公司地址等資料(或可使用招標機關提供之信封格式,下載後自行黏貼於信封外替代之)。
(四)如對本案招標文件有疑問,可向本署中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朱淑嬙小姐(電話:04-22583988轉分機6902)洽詢,如對本案招標規範有疑問,請向本署中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蔡清吉先生(電話:04-22583988轉分機6903)洽詢。
(五)有關本案契約之作業項目,請務必於投標前至本署中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瞭解或洽蔡清吉先生,電話:(04)22583988轉6903,以作為報價參考。
(六)企劃書內容含各評選項目說明及相關文件,機關不提供廠商報價格式,請投標廠商自行詳列各必要項目之分項報價附於企劃書內,且其報價總價應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報價一致,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七)本署中區業務組政風派駐人員,電話:04-22531213,傳真:04-22531176,廉政信箱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號7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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