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114015@nhi.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購金額為650萬5,296元。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累計擴充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325萬2,648元為限。本案經雙方書面同意,依原契約條件、規範及價金核算續約1年,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10樓綜合行政科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10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防範廠商影響採購公正違反法令行為。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9樓綜合行政科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經政府登記從事與本案有關之業務,並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上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廠商納稅證明:
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附加說明
1.採購承辦人:綜合行政科葉弘年,電話:07-2315151分機3122、規格業務單位承辦人:綜合行政科林小姐,電話:07-2315151分機3131。投標廠商如對招標內容不清楚,可洽聯絡人了解。
2.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電話:07-2315151-3122,傳真:07-2313363。
3.檢舉電話:(07)2317658;傳真(07)2317689。
4.如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