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110317@nh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開標地點
本署臺北業務組壽德大樓9樓開標室(台北市許昌街17號9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不依規定執行業務 影響本署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登記並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 2 最近 1 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投標文件須於115年1月6日17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以掛號寄達本機關臺北業務組台北南陽郵局第844號信箱或以專人送達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本機關臺北業務組綜合行政科收發,本案不允許電子投標,證件不齊全或逾時寄(送)達者為無效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