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110584@nh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北區業務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請至本署北區業務組5樓綜合行政科繳納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當年度綜合營造業會員證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於等標期內至本署洽領:請於等標期期間辦公時間內至本署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洽購(領),每份標單應繳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
(二) 郵遞購買:廠商來函須附現金或郵局匯票新臺幣200元(匯票抬頭請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填妥收件者、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招標文件重量小於250公克),於等標期期間內寄達本署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再由本署寄送招標文件,惟本署自收件日至交付郵局寄送約需2個工作天,廠商應自行估算收到時間,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自行負責。
(三) 本招標案實施電子領標作業,每份標單應繳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新臺幣200元整,廠商可自112年7月19日起至112年7月25日止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內領取相關招標文件;付費方式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規定辦理。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但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廠商投標相關資料請裝入投標封,投標封外封請註明1.標案名稱2.投標廠商全銜3.公司地址等資料(或可使用招標機關提供之信封格式,下載後自行黏貼於信封外替代之)。
(五) 如對本案「需求內容部分」有疑問請洽業務單位劉小姐,聯絡電話:03-4339111分機5014,對「招標文件」內容說明可洽本署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吳昌錦,聯絡電話:03-4339111分機5026,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依採購法第41條以書面提出釋疑。
(六) 廠商投標價格應含物價波動因素在內,決標後本機關不再按物價指數調整各項工程費用。
(七) 本案招標文件公告之機關概況及圖說僅供參考,所有履約概以機關現況為主,建議廠商於投標前實地現場勘察後投標,並不得於決標後以機關現況與招標文件不同而拒絕履約或要求加價。
(八) 本案若因政策或預算或組織改變等因素,於招標期間致使本採購停止或變更,廠商應予配合並不得要求本署補償。
(九) 本案採總價決標,「空氣污染防制費」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廠商應於開工前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事宜,逾期未申報滯納金由廠商負責支付。
(十) 配合機關作業需求,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5日內,依機關所定空白標單格式(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及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格式電子檔,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機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