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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0919@nhi.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履約期間,經本署評估確認,施工廠商履約情況良好,得經雙方同意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後續擴充工程採購(優先規劃大樓東西向雨遮等遮陽措施)。
後續擴充之數量金額或期間上限:保留履約期間或工程竣工前,向得標廠商增購現有預算範圍(即預算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依契約規定增購必要之工程或設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16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1營利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E101011綜合營造業:■乙等。(含以上)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c.當年度綜合營造業會員證書d.其他:專任工程人員(至少一人)證明文件,專任工程人員可為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兩年以上土木建築經驗。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二)廠商信用之證明:(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b.非拒絕往來戶。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d.資料查詢日期。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f.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餘詳如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訂於110年10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於健保大樓1樓大門(臺北市公園路15-1號)辦理工程場勘說明,並提供現場勘查,以利製作服務建議書供機關審查;惟未參加而逕予投標者,視同已勘查完成,不得以未實地勘查推諉履約。
2.廠商投標前應明瞭本案一切相關事項。所提出之投標書,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主辦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安裝設備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安裝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3.本案契約履約期間,經本署評估確認,施工廠商履約情況良好,得經雙方同意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後續擴充工程採購(優先規劃大樓東西向雨遮等遮陽措施)。後續擴充之數量金額或期間上限:保留履約期間或工程竣工前,向得標廠商增購現有預算範圍(即預算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依契約規定增購必要之工程或設備項目。後續擴充之品項倘屬新增項目,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倘因後續擴充至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減者,則依原契約列有數量增減時價金調整規定辦理。
4.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資格審查文件1式1份、價格文件1式1份、服務建議書1式12份。(另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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