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130037@nh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經雙方書面同意,得依原契約條件規範及價金核算續約一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10樓綜合行政科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10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10樓綜合行政科
履約期限
107.01.01起~107.12.31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須具「C601020紙製造業」、「C601040加工紙製造業」或「C701010印刷業」等與本標的相關業別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納稅證明: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2.所得稅納稅證明: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通訊領標: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並書明標案名稱、回郵信封、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聯絡電話,如寄達時間已逾收件時間,不予受理。
2.如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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