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110919@nhi.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8,590,175元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得經雙方同意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後續擴充工程採購。(2)後續擴充之數量金額或期間上限:保留106年~108年履約期間,向得標廠商增購106年~108年度現有預算範圍 (即預算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依契約規定增購必要之工程項目。(3)後續擴充品項屬新增項目,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倘屬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增減者,則依原契約列有數量增減時價金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至本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免費索所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5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壹、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一.屬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或章程。二.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等(含以上)。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2.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3.當年度綜合營造業會員證書。4.其他:專任工程人員(至少一人)證明文件,專任工程人員可為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兩年以上土木建築經驗(營造業法)。三.E601010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1.電器承裝業登記證。2.當年度電氣工程公會會員證。貳、廠商納稅證明: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參、共同投標:「甲等綜合營造業」、「乙級電器承裝業」等專業廠商共同投標。肆、其他:一、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接類似工程案件者。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基本資格】(参與共同投標廠商個別皆需檢附供審查):壹、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一、屬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或章程。二、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等(含以上)。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b.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c.當年度綜合營造業會員證書。d.其他:專任工程人員(至少一人)證明文件,專任工程人員可為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兩年以上土木建築經驗(營造業法)。三、E601010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a.電器承裝業登記證。b.當年度電氣工程公會會員證。貳、廠商納稅證明(参與共同投標廠商個別皆需檢附供審查)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參、共同投標:一、公司或商號得以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二、「甲等綜合營造業」、「乙級電器承裝業」等專業廠商共同投標,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具上揭資格之一者得共同參與投標。投標廠商各成員(含代表廠商)並應具備至少一項前述之營業項目。共同投標廠商之組成未符合應具備之資格需求者,為不予決標對象。廠商如同時兼具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之各種資格者,得單獨投標。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得對本案另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四、共同投標文件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五、招標機關於招標過程對於共同投標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六、共同投標時,應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七、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肆、其他:一、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参與共同投標廠商個別皆需檢附供審查):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接類似工程案件者。證明文件應為以下之一:(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2)原始定作人或機關出具之完成證明;(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2、廠商信用之證明:(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b.非拒絕往來戶。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d.資料查詢日期。e. 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f.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公開發給:領標期間至本業務組第一辦公室(臺北市許昌街17號9樓)綜合行政科洽領。2.郵遞領標:(1)廠商來函函內請書明欲索取之標案名稱、份數並貼足限時掛號回郵與填妥收件者姓名、地址、電話之信封。(2)請於等標期期間內寄達本機關臺北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再由本機關寄送招標文件,惟自收件日至交付郵局寄送約需2個工作天,廠商應自行估算收到時間,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自行負責。3.電子領標:等標期期限內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本案投標廠商應參照圖說、詳實勘查並詳閱招標文件及圖說,如有疑問請在投標前可逕向本案委託規劃設計廠商柳慧燕建築師事務所馮昱馨設計師,電話(02)27631737轉20或主辦機關聯絡人:黎益承專員(連絡電話:23486626)洽詢。廠商投標前應明瞭本案一切相關事項。所提出之投標書,將視為業已詳細了解工地現況及對主辦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了解,對安裝設備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安裝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更正說明】107.1.3更正「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原17,631,397元更正為18,590,175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