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110584@nhi.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北區業務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請至北區業務組5樓綜合行政科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應具有並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二﹚ 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全份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條款、作業規範、委任書、切結書。
領標方式:
1、本案等標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9時起至民國106年11月1日17時止。
2、至本署洽領:請於等標期期間辦公時間內至本署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領取,每份標單應繳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
3、郵遞購買:廠商須來函及填妥收件者、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招標文件重量小於250公克),於等標期期間內寄達本署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再由本署寄送招標文件,惟本署自收件日至交付郵局寄送約需2個工作天,廠商應自行估算收到時間,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自行負責。
4、電子領標:每份標單應繳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新台幣200元整
﹙1﹚ 等標期期限內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
﹙2﹚ 付費方式依政府電子採購網規定辦理。
﹙3﹚ 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但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5、本案規格連絡人及電話;王小姐TEL:03-4339111分機5011
二、投標方式: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審查表、標價清單、切結書,連同資格、納稅文件影本,置入標封,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的。非由負責人親自參加開標者,應填妥委任書一併置於標封內或由受任人攜至標場,否則無權參加比減價。
三、投標文件須於106年11月1日17時0分前,以以掛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本署北區業務組5樓綜合行政科 ,逾時寄(送)達者概不受理。
四、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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