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承保服務科電話服務中心2人履約期限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止、另承保服務科1人履約期限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0月31日止,均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得依機關業務需要,按原契約條款及價金給付條件繼續提供最長不超過3個月之增購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1萬4,696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登記合法之廠商,並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影本,具有記從事有關「人力派遣業」(本案履約性質屬勞務派遣,非屬許可業務,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二﹚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廠商可自105年11月10日起至105年11月24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署東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洽領招標文件或附回郵信封(大於30公分*40公分)由本組寄送(本署自收件日至交付郵局寄送約需2個工作日,廠商請自行估算往返郵寄時程,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自行負責)。若領標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經當地政府宣布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亦順延至領標日止次日之上班同一時間。上述情況不適用於投標廠商當地宣布不上班情形,請投標廠商預先考慮提早(領)投寄。(二)如對本案招標文件有疑問,可向本署東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簡淑華(電話:03-8332111轉分機210)洽詢,如對本案之規格、作業方式等有疑問,可向本署東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張錫杰(電話:03-8332111轉分機216)洽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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