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110317@nh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清潔服務」之業務,並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3)營利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證明:
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所得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本案等標期及投標截止期限:民國105年11月25日9時○分起至民國105年12月26日17時○分止。
2.公開發給:請於等標期辦公時間內至本機關台北業務組綜合行政科洽採購人員免費索取。
3.郵遞領標:廠商來函須附現金或郵局匯票新台幣○○○元(匯票抬頭請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填妥收件者、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招標文件重約○○○公克),於等標期期間內寄達本署秘書室,再由本署寄送招標文件,惟本署自收件日至交付郵局寄送約需2個工作日,廠商應自行估算收到時間,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自行負責。
4.電子領標:
(1)等標期期限內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下載,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
(2)付費方式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規定辦理。
(3)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但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均應蓋妥公司及負責人章,連同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審查表、資格文件影本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及押標金(現金繳交者,繳交憑據應置於標封內或逕攜至標場供審)一併置入標封,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掛號寄達或以專人送達本機關臺北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台北市許昌街17號9樓)收文登記,逾時寄(送)達者為無效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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