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110317@nh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應業務需要,廠商得於契約屆滿前,經機關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後續擴充1年,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續約事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廠商資格摘要
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3)營利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證明:
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所得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本案等標期及投標截止期限:民國105年12月21日8時30分起至民國106年1月4日17時○分止。
2. 公開發給:請於等標期期間辦公時間內至本機關臺北業務組綜合行政科洽採購人員免費索取。
3. 郵遞領標:廠商來函函內請書明欲索取之標案名稱、份數並備貼足限時掛號回郵(招標文件重約○○公克)與填妥收件者姓名、地址、電話之信封。請於等標期期間內寄達本機關臺北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再由本機關寄送招標文件,惟自收件日至交付郵署寄送約需2個工作天,廠商應自行估算收到時間,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自行負責。
4.電子領標:
(1)等標期期限內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下載,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
(2)付費方式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規定辦理。
(3)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但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均應蓋妥公司及負責人章,連同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審查表、資格文件影本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及押標金(現金繳交者,繳交憑據應置於標封內或逕攜至標場供審)一併置入標封,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掛號寄達或以專人送達本機關臺北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台北市許昌街17號9樓)收文登記,逾時寄(送)達者為無效標。
(一)廠商投標時封面書寫之投標廠商名稱與投標文件不符者為不合格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三)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國字)與號碼(數字)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國(數)字與國(數)字不符時,以低者為準。
廠商應送投標文件(具下列■者),未依本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且本份文件屬契約文件,請勿使用「投標專用章」,如果使用投標專用章,得標廠商需於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
■2.廠商資格文件(影本)1份。
■3.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正本1式2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且本份文件屬契約文件,請勿使用「投標專用章」,如果使用投標專用章或份數不足者,得標廠商需於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未放入投標封內投標者,可逕攜至標場。
■4.標價清單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5.分項報價清單。
□6.型錄或原廠規格文件1份(須製作需求與型錄對照表)。
▓7.押標金。
□8.計畫書(企劃書)1式○份。
外國廠商及本國自然人如無公司及負責人章者,上述文件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部分得以簽署代之。
委任書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非由負責人親自參加開標者,應填妥委任書一併置於標封內或由受任人攜至標場,未依規定辦理者,無法參與本案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等事宜。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投標廠商對投標須知文件,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於上班時間內洽採購承辦人:姚美足,聯絡電話:02-23486622;規格部分請洽業務單位承辦人:紀淑玲,聯絡電話:02-23486625。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與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
體或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
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或庇護工
場。
2.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
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或庇護工場僅一家者,且報價進入底標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價決標;二家以上
者,且報價進入底標者,義務採購單位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
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
標之標價者得標。〈「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
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合
理價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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