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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應業務需要,廠商得於契約屆滿前以書面向機關申請續約,經機關同意後,得依原契約規格、條件、價金後續擴充一年,並以乙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清潔服務」之業務,並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營利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所得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均應蓋妥公司及負責人章,連同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審查表、資格文件影本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及押標金(現金繳交者,繳交憑據應置於標封內或逕攜至標場供審)一併置入標封,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掛號寄達或以專人送達本機關臺北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台北市許昌街17號9樓)收文登記,逾時寄(送)達者為無效標。
(一)廠商投標時封面書寫之投標廠商名稱與投標文件不符者為不合格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三)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國字)與號碼(數字)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國(數)字與國(數)字不符時,以低者為準。
廠商應送投標文件(具下列■者),未依本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且本份文件屬契約文件,請勿使用「投標專用章」,如果使用投標專用章,得標廠商需於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
■2.廠商資格文件(影本)1份。
■3.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正本1式2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且本份文件屬契約文件,請勿使用「投標專用章」,如果使用投標專用章或份數不足者,得標廠商需於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未放入投標封內投標者,可逕攜至標場。
■4.標價清單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5.型錄或原廠規格文件1份(須製作需求與型錄對照表)。
▓6.押標金。
委任書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非由負責人親自參加開標者,應填妥委任書一併置於標封內或由受任人攜至標場,未依規定辦理者,無法參與本案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等事宜。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投標廠商對投標須知文件,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於上班時間內洽採購承辦人:姚美足,聯絡電話:02-23486622;規格部分請洽業務單位承辦人:吳純純,聯絡電話:02-23486328。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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