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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huang@fd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詳附加說明欄。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承作單位基本資格: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附加說明
二、應檢附之資格及規格證明文件:
(一)學術或非營利機構公函(正本1份)(註:請敘明當次投標包含之計畫申請書件數,並檢附計畫申請名冊)。
(二)非營利機構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1份)(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3.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三)非營利機構之最近一期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最近一期之申報證明文件(影本1份)。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3.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四)機構研發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註: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1.請簡要說明機構在學術及科技研究領域之研發能力及績效,包括學術成就、技術創新、政策管理(例如:曾執行各部會署政策導向型研究的具體成效)。新成立之機構,請提出具代表機構之成員的上述重要成就。參考範例詳如附錄一。
2.請檢附曾接受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團體評鑑合格之證明,倘無評鑑證明文件者無需提供。
(五)投標承作單位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承作單位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六)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承作單位資格暨規格審查表(一份)。
(七)每一投標計畫之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正本一式二份)、標價清單(正本一份)及「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正本一份)。
(八)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一份)(附件3)(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僅限跨學術或非營利機構(承作單位)共同申請整合型研究計畫者繳交,申請其他單項計畫者免填。】
(九)服務建議書(計畫書)。
1.履約期限:承作單位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09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0年1月1日開始起算)至11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投標承作單位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承作單位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食品組賴佳暖小姐,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7367,依採購法第41條「承作單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承作單位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本次係補充本案需求說明書附錄而辦理更正公告,並延長等標期6天,截標時間更正為109年12月30日17時00分,開標時間更正為109年12月31日10時45分,請廠商重新領標後投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