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電子郵件信箱
pean0127@fd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經費為200萬元整。
2.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本案115年履約期限內辦理後續擴充。視業務需求辦理後續擴充微生物檢驗用培養基、菌株套組及耗材之品項或金額。
3.辦理方式:本契約業務需要,若得標廠商無重大違約之情形,且經使用單位評斷其服務品質(服務態度、配合度、技術品質)良好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F棟2樓F223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至115年12月15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如屬所列資格者將以黑色實框表示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投標廠商須檢附本案採購標的之型錄或產品清冊及規格證明文件。
(其餘規定詳附加說明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產品需求、具備文件及基本資格(廠商具有供應或承作能力證明),詳本案規格需求說明書第四點(四)
附加說明
■廠商所提供之產品應符合我國貨品輸出入相關規定,若貨品由中國大陸進口,亦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並提出同意進口之相關文件等資料。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檢附販售醫療器材許可相關文件如下:
(1)製造業或販賣業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
(2)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含中文說明書及其他規格證明文件(如型錄))
(3)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QMS/QSD)證明函 (除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免取得製造許可之品項外,屬第一等級、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應檢附衛福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非醫療器材免附)
(4)加入同業公會之證明文件。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四、其他:
(一)履約期限:
1.自決標日起至至115年12月15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由本署依所需數量於115年11月15日前通知得標廠商交貨,得標廠商需自接獲本署通知之次日起30日(■日曆天 )內交貨,惟不得晚於115年12月15日,如本署未再通知交貨,得標廠商不得向本署提出任何要求。
3.2. 於履約期限內機關得視實際需求之品項及數量,以電傳或電子郵件隨時通知廠商按指定之交貨時間及地點交貨。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及打折比例,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及打折比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研究檢驗組蔡政珊小姐,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7985;電子郵件信箱:regi7567@fda.gov.tw,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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