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視各分項計畫研究重點(參照下表或需求說明書附錄一)提報內容核定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一)序號1,2,17
1.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2.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二)序號3,4,5,7,8,10,16,19,20,23,25,26,27,29
1.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2.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5.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三)序號6,28
1.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2.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四)序號9,11,12,13,14,15,18,21,22,30
1.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2.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五)序號24
1.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2.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
其他:附加說明
(六)序號31
1.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大專院校以院、系、所名義投標者,至少應附校方准予投標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
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廠商審查表(一份)。
五、每一投標計畫之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正本一式二份)、標價清單(正本一份)及「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正本一份)。
六、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一份)(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僅限跨學術或非營利機構(廠商)共同申請整合型研究計畫者繳交,申請其他單項(非整合型)研究計畫者免交。】
七、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如於113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算)至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如對本採購案資格、規格內容有任何疑問,請依需求說明書附錄ㄧ各項研究重點洽相關聯絡人及單位。
3.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 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開標及審查時間因囿於系統欄位缺乏,於此說明:
研究重點序號1-15:民國113年11月27日09時00分起。
研究重點序號16-31:民國113年11月27日14時00分起。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