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TFDA-AC-119 已決標公告

114年度「流通稽查及邊境查驗法律服務暨教育訓練及相關會議」委託辦理計畫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立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050,000
原始預算
$ 3,234,750
底價金額
$ 3,05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代碼 A.21.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1 - 法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龔柏崴
聯絡電話 (02)27877843
機關代碼 A.21.2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聯絡人 龔柏崴
聯絡電話 (02)27877843
傳真號碼 (02)26531309
電子郵件信箱 powei@fd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1年,其經費為新台幣492萬4,000元整。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25 17:00
開標時間 113/12/25 17:30
開標地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F棟2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代理出庭工作內容常遇跨年度之情形,詳如附加說明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如於113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 法律事務所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律師證書】。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 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 ■律師公會會員證(依律師法規定) 三、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本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115年度「流通稽查及邊境查驗法律服務暨教育訓練及相關會議」委託辦理計畫,其項目及內容除參照本案需求說明書以外,另基於法律案例研析包含辦理「全國衛生局食安管理共識會議」1場次。前述共識會議之辦理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辦理方式:為期2天1夜,參加對象包括本署業務單位及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等相關單位,總計200人次(含)以上。 2.地點:活動及住宿地點應至少提前3個月(含)以上,報請本署同意。 3.餐飲:會議期程為二天一夜,須包含早餐一次、午餐二次、晚餐一次及茶點等,會議進行時需全程提供茶水。 4.講義及提袋製作:協助講義相關資料之收集彙整、校對、排版與封面美編設計(須包括會議議程、課程內容、提案單、與會人員名單等資料);另須製作本署提袋,應至少提前1個月(含)以上與本署確認樣板設計,並製作發放數量清單明細;上述內容應依本署意見修正。 5.會議現場佈置:協助製作活動海報、布條、簽到表、座位表、與會人員名牌、桌牌等相關佈置物,應至少提前2個星期(含)以上與本署確認格式設計,並應依本署意見修正。 (三)機關得視廠商履約情形並衡酌計畫需求,增修計畫履約管理規範及內容並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北區管理中心董妍小姐,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電話:02-2787-8402;電子郵件:lily46254@fda.gov.tw,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四、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本案代理出庭工作內容常遇跨年度之情形,需將本案代理出庭案件全案卷宗移交跨年度得標廠商,倘跨年度無新得標廠商,需待代理出庭案件辦畢後,經本署審查確認,無待解決事項發還。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1.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龔柏崴
聯絡電話
(02)27877843
機關代碼
A.21.2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聯絡人
龔柏崴
聯絡電話
(02)27877843
傳真號碼
(02)26531309
電子郵件信箱
powei@fd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1年,其經費為新台幣492萬4,000元整。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25 17:00
開標時間
113/12/25 17:30
開標地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F棟2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代理出庭工作內容常遇跨年度之情形,詳如附加說明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如於113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 法律事務所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律師證書】。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 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 ■律師公會會員證(依律師法規定) 三、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本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115年度「流通稽查及邊境查驗法律服務暨教育訓練及相關會議」委託辦理計畫,其項目及內容除參照本案需求說明書以外,另基於法律案例研析包含辦理「全國衛生局食安管理共識會議」1場次。前述共識會議之辦理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辦理方式:為期2天1夜,參加對象包括本署業務單位及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等相關單位,總計200人次(含)以上。 2.地點:活動及住宿地點應至少提前3個月(含)以上,報請本署同意。 3.餐飲:會議期程為二天一夜,須包含早餐一次、午餐二次、晚餐一次及茶點等,會議進行時需全程提供茶水。 4.講義及提袋製作:協助講義相關資料之收集彙整、校對、排版與封面美編設計(須包括會議議程、課程內容、提案單、與會人員名單等資料);另須製作本署提袋,應至少提前1個月(含)以上與本署確認樣板設計,並製作發放數量清單明細;上述內容應依本署意見修正。 5.會議現場佈置:協助製作活動海報、布條、簽到表、座位表、與會人員名牌、桌牌等相關佈置物,應至少提前2個星期(含)以上與本署確認格式設計,並應依本署意見修正。 (三)機關得視廠商履約情形並衡酌計畫需求,增修計畫履約管理規範及內容並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北區管理中心董妍小姐,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電話:02-2787-8402;電子郵件:lily46254@fda.gov.tw,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四、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本案代理出庭工作內容常遇跨年度之情形,需將本案代理出庭案件全案卷宗移交跨年度得標廠商,倘跨年度無新得標廠商,需待代理出庭案件辦畢後,經本署審查確認,無待解決事項發還。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