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昆陽街161-2號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fly12250622@fda.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12年度分析儀器使用氣體」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3-01-17&orgId=A.21.2&cno=112TFDA-A-707&seq=02&UpdSq=01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2/02/01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2/02/02 10:45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分項一新臺幣7萬元整、分項二新臺幣7萬元整、分項三新臺幣9萬元整。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其他: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29日止,詳附加說明欄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其他:附加說明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二、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三、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四、其他: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若於111年完成決標,則以112年1月1日開始計算)至112年12月29日止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各分項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其他: (1)由本署依所需數量通知得標廠商交貨,分項一得標廠商需自接獲本署通知之次日起1日(工作天)內交貨;分項二及分項三得標廠商需自接獲本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工作天)內交貨,惟不得晚於112年12月29日。如貨品須於假日送達本署會以電子郵件、電話或傳真通知,得標廠商需配合交貨。如本署未再通知交貨,得標廠商不得向本署提出任何要求。 (2)於履約執行期限內機關得視實際需求之品項及數量,以電子郵件、電話或傳真隨時通知廠商按指定交貨時間及地點交貨。 (二)本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經費為4,895,700元整。 分項一後續擴充之經費為:1,500,000元整。 分項二後續擴充之經費為:1,505,700元整。 分項三後續擴充之經費為:1,890,000元整。 2.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112年度履約期限內視外部影響(如國際情勢、貿易、空運及船運等因素)及業務需求後續擴充氣體之品項或金額。 3.辦理方式:本契約業務需要,若得標廠商無重大違約之情形,且經使用單位評斷其服務品質(服務態度、配合度)、供貨穩定性及商品品質良好者。 (三)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四)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研究檢驗組 黃資涵 小姐,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7981,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1:品項名稱
分項一:實驗室用氣體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1:預算金額
1,500,000元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2:品項名稱
分項二:高純度氦氣40L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2:預算金額
1,505,700元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3:品項名稱
分項三:高純度氦氣50L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3:預算金額
1,890,000元
fetched_at
2023-01-18T08:48:28+08:00
機關地址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昆陽街16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fly12250622@fda.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3-01-17&orgId=A.21.2&cno=112TFDA-A-707&seq=02&UpdSq=01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分項一新臺幣7萬元整、分項二新臺幣7萬元整、分項三新臺幣9萬元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29日止,詳附加說明欄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附加說明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二、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三、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四、其他: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若於111年完成決標,則以112年1月1日開始計算)至112年12月29日止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各分項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其他: (1)由本署依所需數量通知得標廠商交貨,分項一得標廠商需自接獲本署通知之次日起1日(工作天)內交貨;分項二及分項三得標廠商需自接獲本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工作天)內交貨,惟不得晚於112年12月29日。如貨品須於假日送達本署會以電子郵件、電話或傳真通知,得標廠商需配合交貨。如本署未再通知交貨,得標廠商不得向本署提出任何要求。 (2)於履約執行期限內機關得視實際需求之品項及數量,以電子郵件、電話或傳真隨時通知廠商按指定交貨時間及地點交貨。 (二)本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經費為4,895,700元整。 分項一後續擴充之經費為:1,500,000元整。 分項二後續擴充之經費為:1,505,700元整。 分項三後續擴充之經費為:1,890,000元整。 2.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112年度履約期限內視外部影響(如國際情勢、貿易、空運及船運等因素)及業務需求後續擴充氣體之品項或金額。 3.辦理方式:本契約業務需要,若得標廠商無重大違約之情形,且經使用單位評斷其服務品質(服務態度、配合度)、供貨穩定性及商品品質良好者。 (三)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四)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研究檢驗組 黃資涵 小姐,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7981,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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