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管理之統包工程專業度高且金額近查核金額,確保廠商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 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或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或冷凍空調)或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或冷凍空調)。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勾選 ■ )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其他:營業項目包含有技術服務類之投標廠商,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之一,並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 建築師事務所:
(1) 開業證書。
(2) 建築師公會會員證(111年度)。
■ 專業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冷凍空調技師並領有證照者。
(2)技師公會會員證 (111年度)。
■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冷凍空調。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111年度)。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三、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其他:
1.履約期間: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開始服務,依本契約及甲方核定之「工作執行計畫書」所列服務工作完成所有委託項目,於本工程驗收合格點交,且無待解決事項止,並於驗收後之保固期間,廠商仍應負責辦理保固期間任何有關專案管理及監造相關事宜。履約責任保固期限為「製藥工廠貼片劑場域建置暨廠區改善工程」採購案驗收合格日起2年。
餘詳本案需求說明書。
2.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陳森煜先生,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287號;電話:02-2671-1034分機1081,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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