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TFDA-FS-407 已決標公告

「110年度豬原料原產地標示輔導委託計畫」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共 2 家廠商得標 (請見下方列表)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0,731,100
原始預算
$ 60,000,000
底價金額
$ 50,731,100
決標折數
100.0 %
投標廠商列表 (共 2 家)
廠商名稱 狀態 投標金額 價差
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 $ 18,211,100 WINNER
社團法人台灣食品技師協會 $ 32,520,000 WINNER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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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代碼 A.21.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連盛
聯絡電話 (02)27877844
機關代碼 A.21.2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聯絡人 黃連盛
聯絡電話 (02)27877844
傳真號碼 (02)26531309
電子郵件信箱 leonhuang@fd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其經費為新臺幣2,318萬元整,詳附加說明欄。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2/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1/08 17:00
開標時間 110/01/11 16: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二、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具下列■資格者) □經驗與實績: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整 三、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四、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五、 (一)本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其經費為新臺幣2,318萬元整。 1.分項一:北區輔導販售、製造或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之業者,落實原產地標示規定:新臺幣780萬元整。 2.分項二:中區輔導販售、製造或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之業者,落實原產地標示規定:新臺幣700萬元整。 3.分項三:南區輔導販售、製造或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之業者,落實原產地標示規定新臺幣660萬元整。 4.分項四:東區輔導販售、製造或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之業者,落實原產地標示規定:新臺幣178萬元整。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輔導販售、製造或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之業者,落實原產地標示規定。 1.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09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食品組張岸緗小姐,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7371,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編號 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0年度豬原料原產地標示輔導委託計畫」分項四:東區輔導販售、製造或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之業者,落實原產地標示規定
受理單位:預估數量 1
受理單位:單位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5,000,000元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1.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連盛
聯絡電話
(02)27877844
機關代碼
A.21.2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聯絡人
黃連盛
聯絡電話
(02)27877844
傳真號碼
(02)26531309
電子郵件信箱
leonhuang@fd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其經費為新臺幣2,318萬元整,詳附加說明欄。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2/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1/08 17:00
開標時間
110/01/11 16: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二、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具下列■資格者) □經驗與實績: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整 三、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四、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五、 (一)本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其經費為新臺幣2,318萬元整。 1.分項一:北區輔導販售、製造或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之業者,落實原產地標示規定:新臺幣780萬元整。 2.分項二:中區輔導販售、製造或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之業者,落實原產地標示規定:新臺幣700萬元整。 3.分項三:南區輔導販售、製造或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之業者,落實原產地標示規定新臺幣660萬元整。 4.分項四:東區輔導販售、製造或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之業者,落實原產地標示規定:新臺幣178萬元整。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輔導販售、製造或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之業者,落實原產地標示規定。 1.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09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食品組張岸緗小姐,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7371,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編號
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0年度豬原料原產地標示輔導委託計畫」分項四:東區輔導販售、製造或供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之業者,落實原產地標示規定
受理單位:預估數量
1
受理單位:單位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5,000,000元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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