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公司登記營業項目需有電器承裝業(E601010)
■甲級電器承裝業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甲級電器承裝業執照(有效期間內)
■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乙級(含)以上配電電纜裝修技術士證照。
■廠商具承作或供應能力之證明文件:曾安裝250sq mm高壓電纜履約經驗之相關文件。另文件尚須證明廠商已確實完成履約,否則仍視為資格不符(例:廠商除提供案件合約證明承作能力外,另應檢附該案發票或業主簽發之履約完成證明等文件,佐證該案已確實完成)。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當年度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三、 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其他:
1.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後並自機關通知日起■ 75 日曆天,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為因應COVID-19疫情,得標廠商應配合落實防疫措施,包括門禁管制、環境清潔、人員分區管制等,並建立應變機制,如施作人員確診,應向地方政府衛生單位及本署通報。相關辦法請參照本案規格需求說明書附錄1「公共工程防疫措施」及附錄2「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工程管字第1100300612號函】
2.本案規格承辦人,食藥署製藥工廠林盛隆先生,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287號;電話:02-26711034#3144,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3.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或需求說明書二、(一)表一、項目三,金額上限新台幣367萬7,100元整),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或需求說明書二、(一)表一、項目三,金額上限新台幣367萬7,100元整),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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