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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之經費:
1.期間:自109年至112年6月30日止。餘詳其他之附加說明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餘詳附加說明欄。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得通知提供正本供查驗):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附加說明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
最近一期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其他:
一、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及經費
1.期間:自109年至112年6月30日止
2.經費:為各分項類別預算金額之3倍,總計新臺幣7億9,500萬元整,各分項後續擴充金額詳如下:
(1)食品添加物暨成分類代碼(A),計2億7,600萬元整。
(2)食品微生物暨摻偽類代碼(B),計3,000萬元整
(3)食品容器具類代碼(C),計4,500萬元整
(4)動物用藥類代碼(D),計1億2,000萬元整。
(5)食品重金屬類代碼(K),計9,000萬元整。
(6)農業用藥類代碼(P),計2億1,000萬元整。
(7)戴奧辛及多氯聯苯類代碼(Q),計450萬元整。
(8)食品毒素類代碼(T),計1,800萬元整。
(9)食品病毒類代碼(V),計150萬元整。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內容及辦理方式:
1.當年度後續擴充:本署得視廠商履約狀況及情形啟動計畫之後續契約價金擴充程序,得免召開議價會議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廠商應以原契約項目及條件繼續承攬。
2.跨年度後續擴充:本署得逐年視廠商履約情形及計畫需求,增修計畫履約管理規範並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08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09年1月1日起算)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因計畫契約價金用罄並由機關指定日止,二者以先屆者為準。
三、規格聯絡人:北區管理中心范振家先生,電話:(02)2787-8313。
四、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及不得超過各檢驗項目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及超過各檢驗項目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且不予減價機會。
五、本次更正招標公告中分項9之品項名稱為「食品病毒類(V)」及更正附加說明分項7為「苯」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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