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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合約屆滿6個月前廠商(或機關)可提出續約要求,經參與招標機關達4家以上(含) 同意,得續約2年,至多續約1次,並於原合約載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採換文方式辦理,不再辦理議價(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療養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3/19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押標金可以作為一種擔保,若廠商在得標後違約,其繳納的押標金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押標金可以作為一種擔保,若廠商在得標後違約,其繳納的保證金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具有生物醫療廢棄物(C-05)處理許可項目),並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具有生物醫療廢棄物(C-05)清除許可項目)配合廠商(清除機構)之合作承諾書。
2、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取得「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輔導設置文件具有【生物醫療廢棄物(C-05)清除處理許可項目】之廠商。
以上二擇一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具有【甲級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