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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限屆滿前,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得依原契約條件、單價再擴充1年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9新北市八里區華富山33號(門診大樓401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3/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9新北市八里區華富山33號(門診大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只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者為無效標)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第1項至第13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四)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五)退還押標金憑証影本貼單。
(六)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
(七)採購聯絡人總務室李先生,電話:02-26101660轉1405, 傳 真:02-26105031,
規格聯絡人:陸先生,電話: 02-26101660轉141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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