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
|---|---|
| 機關代碼 | A.21.100.71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59 其他專業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A.21.100.71 |
|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
| 機關地址 | 242新北市 新莊區 中正路794號 |
| 聯絡人 | 黃福成 |
| 聯絡電話 | (02) 82006600 #2540 |
| 傳真號碼 | (02) 82001775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11/06/07 13:30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
| 原公告案號 | lslp-2540-11002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補助機關代碼 | A.21 |
| 補助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 |
| 補助金額 | 3,212,612元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新北市-新莊區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23803157 |
| 廠商名稱 | 長聖營造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新生南路1段148號5樓 |
| 廠商電話 | (02) 33225015 |
| 決標金額 | 3,200,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11/06/07 - 111/06/15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歷史建築等12棟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第1次變更(既有項目超30%部分議價含新增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長聖營造有限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3,212,000元 |
| 底價金額 | 3,200,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3,200,00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11/06/07 |
| 決標公告日期 | 111/07/12 |
| 契約編號 | lslp-2540-11002-0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3,200,0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其他 :依原契約規定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A.21.100.71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
|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 否 1 .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工程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
| 是否屬「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規定應設置公共藝術(公有建築物/5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工程計畫) | 否 |
| 附加說明 | 1.本案係屬歷史建築行政值日室等12棟王字型附屬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第1次變更(既有項目超過30%部分議價含新增項目)案號lslp-2540-11002-01。 2.本案於111年5月30日簽准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暨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2條規定(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在原始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主契約金額百分五十,另依本案採購契約第3條規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擬逕邀現行履約廠商「長聖營造有限公司」議價後繼續履約。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