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s10030@lslp.mohw.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50巷2號5樓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500元整;至出納室繳納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50巷2號5樓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1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50巷2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領有營業執照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三)「工地負責人」資格: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應累積4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歷(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作報告書、施工紀錄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可供証明確實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文件影本)。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且需檢附證書影本。
(四)投標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之情形及本投標須知第二十條被停權處分者,在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請購單位:總務室;請購人員:陳先生;聯絡電話:02-8200660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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