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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15228@lslp.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1段50巷2號5樓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00元,以現金付款繳至本院出納室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50巷2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50巷2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具營業項目代碼:印刷業(C701010)、製版業(C702010)、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服務相關(C703010)、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之廠商經驗業者。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許可登記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內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採複數、總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廠商)。
(一)本案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其標價均屬有效,並採複數決標。決標價均相同,得標廠商最高家限5家。
(二)投標廠商之報價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三)合於規定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由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如減價後之價格在底價以內即為得標廠商。
(四)前項之最低標經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比減結果,減價在底價以下之最低價格者即為得標廠商,另機關得按其他參與比減價格後廠商之標序依序洽廠商減價,該廠商如願減價至前述得標廠商相同之價格,則併列為得標廠商,但僅限於減價時有跟進減價之投標廠商;亦即,於減價時不願減價跟進者,事後喪失跟進之權利,不得再跟進。
(五)前述二、三、四項之廠商得標價,若其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願依得標價承作,須於開標現場答覆開標主持人是否願意併列得標廠商,若願依得標價承作廠商大於4家,則抽籤抽出4家廠商併列得標。經決標後,不得再要求併列為得標廠商。
採購相關聯絡人:
採購:總務室陳妍蓉,電話:02-8200-6600*2538
規格:藥劑科陳柏全,電話:02-8200-6600*201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