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s15228@lslp.mohw.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1段50巷2號5樓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00元,以現金付款繳至本院出納室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1段50巷2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1段50巷2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本採購採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一)本案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其標價均屬有效,並採複數決標。決標價均相同,得標廠商最高家限5家。
(二)投標廠商之報價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三)合於規定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由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如減價後之價格在底價以內
即為得標廠商。
(四)前項之最低標經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比減結果,減價在底價以下之最低價格者即為得標廠商,另機關得
按其他參與比減價格後廠商之標序依序洽廠商減價,該廠商如願減價至前述得標廠商相同
之價格,則併列為得標廠商,但僅限於減價時有跟進減價之投標廠商;亦即,於減價時不
願減價跟進者,事後喪失跟進之權利,不得再跟進。
(五)前述二、三、四項之廠商得標價,若其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願依得標價承作,須於
開標現場答覆開標主持人是否願意併列得標廠商,若願依得標價承作廠商大於4家,則抽籤
抽出4家廠商併列得標。經決標後,不得再要求併列為得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