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n50395@ccd.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744000元(預估量每月2000公斤*62元/公斤*6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7臺南市仁德區中山路864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胸腔病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2/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7臺南市仁德區中山路864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二)廠商納稅之證明(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為環保主管機關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出具甲級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
(六)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許可證廢棄物種類代碼需具備C-05所有營業項目,履約時需出具處理機構之進場同意書。
(七)清運車輛(器具)應符合環保主管機關及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辦理,並需加裝符合環保主管機關規定之即時追蹤系統,應於投標文件中備妥GPS相關證明文件。
(八) 檢附廢棄物甲級清除技術員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規格連絡人:湯小姐06-2705911分機3226
本次更正:本案不需要繳交押標金(誤植),但得標後需繳交履約保證金七萬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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